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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 最高奖5万

发布:广告点评网 2015-02-12

南国都市报2月11日讯(记者 党朝峰)2月10日起,省旅游委发布实施《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举报人如实举报,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并且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政府主管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最高可获5万元奖励。

  省旅游委希望通过发布实施该办法,旨在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整治海南旅游秩序,加强企业自律,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据了解,该办法主要通过“惩恶”与“扬善”两个途径规范旅游市场。鼓励条件成熟的市县,率先推动出台本地区奖励办法并进一步扩大奖励范围。

  对旅游市场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可通过电话:0898-12301(海南省旅游咨询投诉服务热线)、0898-65222853;邮件:m18976670127@163。com;来函、来访:海南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局(海口市海府路49号原省委大院西区14幢,邮编570203)等方式,向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平台12301提供线索、反映情况。  办法规定,原则上只对实名举报行为给予奖励。举报人在举报时应留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11类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有奖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和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从事导游业务的;

  (二)旅行社未按规定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或者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或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

  (四)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五)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六)旅行社违反旅游法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收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七)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或者具备履行条件但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

  (八)旅游景区不执行流量控制及其它安全管理规定,私自改扩建,未对景区内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签、明码标价,未公开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消费以及其它损害游客利益的;

  (九)旅馆未按规定报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和报送统计信息,未取得治安、消防、卫生等许可证非法经营,发布虚假广告、不明码标价、质价不符、不执行政府价格管理规定及其它损害游客利益的;

  (十)通过网络等渠道非法招徕、组织游客开展海上旅游活动或租赁非营运船舶非法经营海上旅游业务的;

  (十一)其他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