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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医药广告为何屡打不绝?

发布:广告点评网 2014-03-11

 违法医药广告屡打不绝,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利益的驱动是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此外还和现行的管理体制以及处罚力度不够有关。

  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的发布有着严格的程序审批,须经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然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医药广告市场的混乱是有目共睹的,夸大药效、谎报药品成分更是其中之最。

  据国家工商总局对相关情况监测显示,仅2012年10月,发现违法医药广告15882条,违法率高达18.98%,发现严重违法医药广告4942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季度监测数据,同样令人触目惊心。2013年第1期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显示,2013年1月至3月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等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药品广告36747条次、违法医疗器械广告3828条次、违法保健食品广告4834条次。

  尽管每年发现的违法医药广告数量较多,但表现形式并没有质的改变。“机构显赫、专家权威、专治善治疑难病、技术领先、方法独特”等是这类虚假医药广告的典型特征。违法医药广告一般有六种表现形式,分别是:使用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夸大产品疗效;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明星以及患者等身份,通过证言的方式进行违规宣传;未经审查,擅自刊登违法广告;非药品宣传疗效;处方药擅自在大众传媒上发布广告;使用新闻报道、健康讲座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例如电视台的专题节目等。

  据了解,仅在2009年,各地食药监局就撤销了71个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采取了787次暂停销售的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广告的监管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多次发布违法广告公告,并对违法广告进行了严厉查处。然而,饶是如此,虚假医药广告却屡禁不止。

  违法医药广告屡打不绝,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利益的驱动是虚假广告泛滥的主要原因,一些不法经营者受高额利益的驱使,使用夸大性语言进行虚假宣传;其次,现行的管理体制存在弊端;再次,法律责任规定较轻、处罚力度不够。而医药广告这个“硬骨头”难啃,还在于监督管理机制不顺。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则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有业内人士就指出,管理部门不负责审查医疗广告内容,内容审查部门又无监督处罚权,“两头管”最后演变为“两头不管”,权力的分散为违法医疗广告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此前,有人建议干脆取消医药广告,然而,在当前医药广告监督管理机制尚未健全,利益链难以连根拔起的条件下,全面取消医药广告可谓是“釜底抽薪”之策,让人感觉简单粗暴了些。笔者以为,整治医药广告乱象是系统工程,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之。整治这一乱象要多管齐下,首先,尽快理顺审批与监管处罚权的分离管理体制,强化监管联动协调机制,对医药广告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规范,并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其次,对超批准范围的宣传广告则依法给予严厉处罚,与虚假医药广告误导医药消费、损害患者健康的恶劣社会影响和危害相比,目前无论是《广告法》还是《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所开列惩罚措施、法律责任,有些太过轻微;再次,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为虚假医药广告代言的明星也应该担责。明星代言,是以自己的公共形象为商品担保,若是免费代言,商品出了问题,连累了明星确乎有些冤;但是,一旦这种代言属于有偿性质,代言人自然要为其后果负责。以修正药业的豪华明星代言阵容为例,参与其中的明星们,都在代言中拿到了堪称天价的广告费。通过代言,明星可以由此获得颇丰的利润,那么,为何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特别是像“毒胶囊”这种非常恶劣的问题药品,明星就可以用自己没有审查能力来推卸责任?

  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明星本该谨言慎行,对产品代言“三思而后行”。可是,在现实巨额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不少明星的责任感顷刻间土崩瓦解:不管什么产品、有无经过自己的使用和验证,某些明星都敢代言。如此一来,明星成为了虚假广告的代言人,诱导了消费者购买问题产品。对于这部分责任,明星理应承担起来。

来源:南方报网—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