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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明星虚假广告雷声大雨点也要大

发布:广告点评网 2014-08-27
 25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明星代言产品自己要先使用。(《新京报》2014年8月26日)

  明星虚假广告,已经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去年央视《焦点访谈》栏目7月4日播出节目《胶原蛋白的神话》,提到由众大牌明星代言的“口服胶原蛋白”,其实根本没有美容功效。在节目里,众多女星全部中枪,她们跟胶原蛋白有关的广告视频、代言照片和相关新闻都出现在了节目里。(《人民网》2013年7月8日)

  被当成美容神话的胶原蛋白,根本就没有美容功效,不过是瞒天过海的美容骗局,多少妙龄少女和风韵女士,因为盲目相信了明星的“真实使用经历”而对胶原蛋白趋之若鹜,不但不能美容,还会造成副作用,明星对虚假广告的推波助澜,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也让艺德碎了一地。

  类似于《胶原蛋白的神话》的明星广告还有很多,一些明星做广告,不仅没有使用商品的真实经历,更没有亲自考察产品的安全性,甚至连一些代言的商品的性能都不了解,只因为有广告费可赚,就在媒介上大肆吹嘘,丝毫不顾及消费者的使用感受,如今,广告法修订草案规定,明星代言产品自己要先使用,无疑是是对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约束,值得期待。

  明星的虚假广告问题,已经成为了明星广告的一大害,不仅扰乱了广告秩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严重影响了明星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强调“明星代言产品自己要先使用”让明星广告的真实性又多了法规的砝码。不过约束和规范明星广告,要宽泛的规定,更要有可操作性的落实力和罚则,否则就会影响法律的执行力。

  然而,摆在我们面前依旧有一些很现实的问题:广告监管者怎么知道明星广告明星自己是否使用过。明星说自己使用过了,监管者怎么取证呢?进一步讲,明星如果在自己没有使用产品的情况下,依然瞒天过海做广告,监管者发现了,怎么处理呢?是曝光呢,还是罚款呢?处理又由谁来执行呢,这些问题都需要理清,否则就会雷声大雨点小,对治理明星虚假广告徒有虚名。

  在笔者看来,以上问题也是有解决之道的。不妨实行明星广告的“实验报告备案制度”。明星要做广告,需要先进行产品性能、安全性等自身体验,最后形成体验报告。体验报告需要有文字,有图像,时间也必须达到一定的长度,“体验报告”可以是明星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由工商、质检和广告监管等部门检验和保管““体验报告”,如此备案就可减少和避免明星自说自话的虚假广告,让明星做广告不再那么容易和随便。

  其次,对于明星的虚假广告问题,要实行劣迹限制和退出机制,日前北京市演艺圈出台规定,对于涉毒明星实行限入制度,不给签约和演出机会,某电视剧大奖就对涉毒的宁财神说不。明星虚假广告也完全可以仿照涉毒明星的禁入的制度,只要发现明星的虚假广告,一是通过公开曝光,让明星为自己的不实广告付出惨痛的形象代价,二是通过演艺协会和政府文化部门的介入,限制明星的演艺活动。只有让明星为虚假广告付出惨痛的代价,明星虚假广告才能够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