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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虛假廣告說“不”

发布:广告点评网 2014-09-09
“純天然健康減肥食品,美體養顏雙向雙效”、“祛斑有效率達95%”、“全球首創純天然虫草素含片,對治療白血病有很好療效”……類似的廣告宣傳語常常出現在我們的生活中,可這些產品往往並不如宣傳的那樣神奇。

  每天都有消費者受廣告誘導購買商品,每天也都有消費者遭遇虛假廣告,因此受到經濟損失,甚至影響生命健康安全。在廣告成為指引購物消費第一指南的今天,人們既依賴於其作為信息參謀的作用,又對虛假廣告深惡痛絕。

  不久前閉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廣告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9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了草案,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

  修訂草案第27條規定,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具體情形包括:一是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不存在的﹔二是推銷的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信息,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與實際情況不符,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的﹔三是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証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信息作証明材料的﹔四是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的。

  此外,修訂草案提高了法律責任的可操作性和震懾力。第54條規定,對發布虛假廣告等重點違法行為,提高罰款幅度,對2年內有3次以上嚴重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加重處罰。修訂草案第58條規定,廣告薦証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在現行廣告法有關民事責任條款的基礎上,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薦証者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有權依照有關產品質量、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同、侵權責任、食品安全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來源:工人日報)